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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首例!】当渔网触碰法网,公益诉讼办公室这么干

【第178期】 玉环检察 2023-02-10

玉环是海洋大市。每年禁渔期,总有一些“讨海人”为获取巨额利益而铤而走险。近日,玉环检察院成功办理台州首例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非法捕捞嫌疑人赵某某诚恳悔罪,一次性赔偿35000元,用于增殖放流等保护海洋渔业资源行动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9日,赵某某驾驶浙奉渔运00111船在243-2海区使用拖网捕鱼。凌晨6时,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鱿鱼一箱、青占鱼一箱,重约40公斤,价值约400元人民币。经鉴定,赵某某使用的单拖网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7㎜,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9月11日,赵某某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28日,玉环市公安局以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玉环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从以往的案例看,非法捕捞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就不用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责。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必将尽到主体责任。

深挖案件 发现线索

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为目的,一方面恶补海洋环境保护知识,另一方面积极了解公益诉讼的相关办理经验。最终他们发现:自案发后,赵某某未就海洋资源损失进行任何赔偿或修复

一纸建议 促成磋商

2018年5月4日,玉环检察院向玉环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赵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责令其赔偿或修复被损的海洋渔业资源

同日,海洋与渔业局同赵某某签订海洋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书,赵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5000元。

定罪量刑 合法合理

5月11日,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玉环检察院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捕了两箱小鱼40公斤,修复渔业资源花了35000元,真不划算。

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玉环检察坚持打击犯罪、保护环境两不误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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